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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食品中非法添加缓泻药行政处罚案在厦门宣判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杨长平 记者 张文章)标称是全国酵素产品,实际上是首例食品用匹克硫酸钠(一种具有润肠通便功效的药品)当作酵素进行非法添加 。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因此被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重罚 ,中非当事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法添4月23日,加缓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全国首例在食品中用匹克硫酸钠当作酵素进行添加的泻药行政行政处罚案件,认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案涉处罚定性准确 、处罚处罚恰当 ,案厦当场驳回原告的门宣全部诉讼请求 。

  食品中非法添加缓泻药被罚没394万

  厦门一家生产企业委托A公司和B公司生产酵素梅 、全国水晶酵素冻 、首例食品益生菌酵母软糖等 ,中非这些所谓的法添酵素产品 ,由该公司提供标识有其品牌的加缓外包装,并由其对外销售。泻药行政因此认定该公司属案涉食品的生产和经营者 。

  据了解,匹克硫酸钠是一种具有润肠通便功效的药品 ,但是具有明显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 ,必须凭处方 、遵医嘱才能使用。由于其对人体具有润肠通便的药理作用  ,一些非法商家为了达到减肥、健美等效果 ,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匹克硫酸纳 。有关部门早已发文严格禁止此类行为 。为此 ,这起"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案被列为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查处的案件 。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查处A公司和B公司的产品和原料后 ,经相关检验程序 ,认定该公司的酵素梅、水晶酵素冻 、益生菌酵母软糖中添加匹克硫酸钠(药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情节严重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入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0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列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被罚企业提出量罚过重

  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月23日上午 ,思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厦门某公司 、刘某某不服厦门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思明法院院长刘新平主审该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局长许国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30人全程旁听庭审。

  法庭上,被处罚企业对案涉抽样检测的程序提出质疑,同时认为《食品中匹克硫酸钠的测定》这一检测标准不具有溯及力 ,认定匹克硫酸钠为药品缺乏依据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缺乏有效证据,与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差巨大。所参照的市场监管总局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 。提出此案量罚过重,过罚不当,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

  对此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逐一进行辩驳 ,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酸钠(药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案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处罚恰当。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局长许国华在庭上强调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充分阐述了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行动与决心 。

  法院认定案涉处罚定性准确、处罚恰当

  思明区法院高度重视此案 ,院长刘新平主审该案 ,认真阅卷审查,庭前多次召集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认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案涉匹克硫酸钠系纯度达100%的原料药,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将此认定为药品 ,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药典》是对药品的规格标准的技术性规范,不是药品认定的依据。案涉匹克硫酸钠的检验报告系基于现场查处A公司和B公司的产品和原料后进行的相关检验程序,检验报告送达A公司和B公司后,该两公司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案涉检测报告合法有效 ,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以此作为证据查处原告的违法行为程序合法 。依照《产品质量法》确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并按照该公司销售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计算 ,并无不当。原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药品,性质恶劣。委托两家企业生产违法食品 ,查处的货值达12万余元,情节严重 ,据此,被告对两原告作出案涉处罚,量罚适当。

  思明区法院判定 ,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 ,量罚适当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思明区法院指出 ,食品安全关乎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对案涉违法行为予以顶格处罚 ,有力保障行政机关整顿市场,彰显司法严惩危害食药安全违法行为的担当和作为 ,用法律为公众撑起一片食品安全的蓝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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